关于修订印发《昌都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
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教发〔2019〕49号)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
为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结合中央第三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及自治区党委整改有关要求,按照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政厅联合修订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藏教厅〔2019〕22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切实减轻贫困家庭供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昌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联合修订了《昌都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昌都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2.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
3.西藏昌都籍建档立卡大学生在区外高校就读证明表
昌都市教育局 昌都市财政局
昌都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昌都市民政局
2019年4月18日
附件1
西藏昌都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免学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及自治区党委整改有关要求,落实好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民政厅修订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藏教厅〔2019〕22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免费教育政策衔接的通知》(藏脱指办〔2017〕142号)等一系列建档立卡大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免费教育补助对象是指西藏户籍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录取的、在西藏自治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补助对象简称“建档立卡大学生(含农村低保大学生)”。具体学生以自治区审核下发的“建档立卡大学生”资助名单为准。
第三条 市脱贫攻坚指挥部教育脱贫组统筹协调全市建档立卡大学生信息统计和审核工作。具体流程:乡镇负责精准统计辖区内建档立卡大学生信息(依据附件2《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收集整理),于当年9月30日前报送县(区)教育局。同时,村、乡级复印《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后附辖区的建档立卡大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附学生及家长手机号以便联系核实)、户口本复印件、高校学生证复印件或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做到姓名、身份证、就读情况、贫困属性等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做到严格核实、应助尽助,不错报,不漏报。非因异常原因出现漏报现象的谁漏报谁负责。县(区)教育局会同县(区)扶贫办、民政局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会同市扶贫办、民政局复审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教育厅。教育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终审后确定受助名单。
第二章 免费补助项目、年限及条件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执行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简称建档立卡大学生“三免一补”。
第五条 按照资助“就高”原则,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不重复享受西藏师范农牧林水地矿免费教育政策或同类政策(包括学费或助学贷款代偿、我市自行出台的同类政策)。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
第六条 享受免费教育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除第八条情形外)。
(一)三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三年免费教育资金;
(二)四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四年免费教育资金;
(三)五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五年免费教育资金;
(四)对口高职“3+2”(中专3年、大专2年)、“1+1”(中专1年、大专1年)、“1+1”(大专2年,其中1年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大专学制年限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五)就读预科班的学生,财政补助免费教育资金按预科1年及转正后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六)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如留级生),所超出的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精神,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高校就读期间继续享受本政策。
第七条 补助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4.为自治区认定的“建档立卡大学生”;
5.未享受同类“建档立卡大学生”补助政策;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具备受助资格:
通过在职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招录的;非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录取的。
第九条 以下情形取消受助资格:
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意外死亡、资助当年已毕业等不再继续就读的,经核查后自前述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划拨、发放
第十条 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简称“三免一补”)由西藏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西藏自治区财政对区内、区外高校每名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年生均为7000元,包括补助学费2800元、住宿费800元、书本费400元,并按照西藏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3000元。自治区财政资金已实现了对区内高校学生的全免费,市县两级不对区内高校学生配套资金。
根据《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藏教厅〔2019〕22号)要求,市、县两级财政仅承担在区外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大学生”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即扣除自治区财政承担资金后的差额)。市、县差额部分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单独安排,不得挤占正常的教育经费或从财政投入教育的20%中支出。对自治区资助明细表建档立卡大学生,市、县两级资助全覆盖,全部纳入市、县两级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昌都市人民政府设立昌都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资助金(以下简称免费教育资助金)。市本级所需资金每年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0%投入扶贫资金中预算安排,并将资金下达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免费教育资助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资助金使用的,市财政局应当在次年预算安排时填补已使用资金部分,使用多少补充多少,保证资金总量不低于2000万元。根据每年自治区动态调整情况,对自治区审核资助名单中的我市区外高校每名建档立卡大学生,市级对其免费教育资助金年生均为3000元,用于其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同时,市县(区)财政、教育、民政、团委、妇联、工会、民宗、援藏等部门的贫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能整合的,整合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资助金。免费教育资助金本金及其利息在预算年度结束后继续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市县各类资助政策中优先落实好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简化流程,优先保证本地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差额部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按照资助“就高不重复享受”要求,杜绝重复资助和虚假冒领。认真核查市县教育、民政、工会、团委等部门已资助学生项目和资助金金额。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每年度已享受市级资助金达到或超过市级3000元标准的,市级不再补助。已享受未达到市级3000元标准的,市级按3000元扣除已享受部分进行补助,以切实使有限的资助资金用到更多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
第十三条 县(区)级财政承担除自治区、市级以外的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差额部分。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县级差额部分补助标准各县统一为2000元。县(区)财政所需资金每年从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0%投入扶贫资金中预算安排,并纳入当年预算。
昌都市区外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可享受12000元免费教育补助(自治区7000元、市级3000元、县级标准2000元),基本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支出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免费和生活费补助(简称三免一补)。
第十四条 高校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下达至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自治区资助明细表,市县提前开展资金测算和配套工作。我市教育局资助专户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资金30日内后,直接将市级承担资助资金连同自治区下达的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县(区)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收到自治区、市级资助金60日内,将自治区、市、县三级资助资金统一一次性兑付给建档立卡大学生,不得分批兑付。建档立卡大学生家庭收到资助金后,资助资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或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各县(区)发放资助金前,应按照自治区资助明细表,进行县、乡、村公示和身份核查。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资助名单中家庭,向发放或核查单位提供建档立卡大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附学生及家长手机号以便联系核实)、全家户口本复印件、区内高校学生证复印件或区外高校学生附件3《西藏昌都籍建档立卡大学生在区外高校就读证明表》等材料。因身份核查不一致、学生及家庭失联、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总和超过应资助总资金(针对地方资助政策)等原因,造成资金无法兑付或兑付后有剩余而产生结余资金的,要求各县(区)以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及时上缴同级财政。暂时失联的要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实地走访了解,确实无法取得联系或查无此人的,方可按照结余资金处理。各县(区)免费教育资助金实行滚动使用,免费教育资助金本金、利息及免费教育资助金结余资金在预算年度结束后,继续结转下年建档立卡大学生补助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昌都市建档立卡及特困大学生资助金实行每年注资、滚存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节约、精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捐资单位和爱心组织、爱心人士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加强资金管理,实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受助资格审查,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资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加强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标准。精准资助真正困难的学生,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优亲厚友、骗取套取、改变用途等现象。如发现侵占资助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昌都市建档立卡及特困大学生资助金及各部门、爱心单位及爱心人士的市级贫困学生资助金,统一、及时拨付至我市教育局资助专户。昌都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数据库及筹集资金等情况,组织审核、资金预算、分配市级资助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整理、汇总发放信息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为形成建档立卡及贫困大学生资助合力,由市、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联系财政、民政、教育、团委、扶贫办、工会、妇联、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各精准扶贫单位,成立建档立卡及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资助领导小组),开展建档立卡及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对本地各部门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合、修订同类资助政策,优先统一落实好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补助政策。同时市、县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开展对城镇低保、孤儿、残疾、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非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单位资助项目、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提供资助名单供各单位资助,信息共享,避免同一名学生多方拿资助或重复资助。将有限的资助金精准使用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身上,切实提高资助金使用绩效。开展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严格资助标准,避免陷入“福利陷阱”,防止产生“悬崖效应”。
市、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审核(含对学生身份审核)、资金测算、申请、划拨和发放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下达资金,开展资金保障及清算工作。市、县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身份进行审核,并对数据精准性负责。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身份进行审核,并对数据精准性负责。市、县(区)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档立卡大学生补助等资助政策,做到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十九条 各县(区)建立完善贫困大学生资助情况的公示制度,资助名单要在县、乡(镇)、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收群众监督。
各县(区)要做好建档立卡及贫困学生的资助档案资料保管工作。资助档案资料包括:1补助资助金汇总表、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3区内高校学生证复印件或区外高校学生就读证明(参考附件3《西藏昌都籍建档立卡大学生在区外高校就读证明表》)、4全家户口本复印件、5资助金领取材料(应含资助项目名称,级别如自治区级、市级、县级,资助金额大写和小写、领取人签名按手印、领取时间、学生及领取人手机号、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档案材料复印后印发到乡(镇)、村两级。建立县、乡、村三级资助台账,由乡扶贫专干将资助信息记入贫困户户档资料。让受资助家庭对享受到的各类资助项目、资助单位和资助金数额等心中有数。
第二十条 各县(区)教育局认真核实、汇总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资助名单中本县(区)学生的身份信息。走访学生家庭,介绍党和国家政策,做好政策解答工作,使家长和学生明白自治区、市、县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项目名称、各级资助金额等。举行发放仪式,指导开展感恩、诚信、扶贫同扶志扶智、传递温暖、回报社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资助育人工作。走访面不低于总资助人数的5%,走访照片分辨率不小于4000*3000(请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勿使用手机拍)。联系当地新闻媒体进行资助报道,收集资助图片、视频、新闻节目、简报、资助育人等宣传材料,集中报送至昌都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等精准扶贫单位,结合自治区和市建档立卡有关政策,联合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各县(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整合自治区和市级建档立卡资助金用于落实县(区)建档立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因身份证号码、学籍就读信息有误等错报、漏报等审核异常情况,未在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资助范围明细表里,但确属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大学生,由市、县两级脱贫攻坚指挥部认定后,按市、县级三免差额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特困大学生市级资助参考本细则,根据困难等级进行1000元或2000元一次性临时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民政局按对口方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原2017年12月20日市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昌都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暂行)(昌教发〔2017〕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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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乡镇政府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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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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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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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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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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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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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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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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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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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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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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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
院校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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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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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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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毕业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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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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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情况(限选一项):□在校□休学 |
□遐学 |
□参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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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途径(限选一项):□普通高考□成人高考 |
□自学考试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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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 |
□农村低保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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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脱贫□已脱贫 |
脱贫年份: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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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 属性 |
县(区)扶贫办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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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民政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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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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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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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基本信息由“建档立卡大学生”所在乡人民政府填写,不得要求学生或家长填写。 2.贫困属性的审核责任部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地由县(区)扶贫办负责审核,属农村低保户的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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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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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