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职权名称: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行使主体: 昌都市教育局 体育科、政策法规科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5CDSJYJ JC-2
行使层级: 本系统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41234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过程要详实、合法,取证全面、准确。尊重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审批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前须按规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决定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下达行政强制决定的对象、内容、时间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5.执行环节责任:案件承办人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决定落实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相关资料、文书归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执行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6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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