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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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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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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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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健身气功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诼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