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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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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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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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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