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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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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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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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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0.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