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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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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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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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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五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二)有与业务范围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初审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通过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的申请准予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初复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条件的。
5.在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