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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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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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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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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第5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申请书、举办人或组织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竞赛规程、比赛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资金保障、安保措施、应急方案、器材设备等);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决定并进行备案(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