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0号)第八条 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同意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