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