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昌都市教育局 体育艺术卫生科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权力编码: 05CDSJYJ JL-9
行使层级: 本系统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27001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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