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
职权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教育局 社会体育部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05CDSJYJQT-4
行使层级: 本系统
法定时限: 2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 13个自然日
服务电话: 0895-4841234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九条第一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第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体育行政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对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初审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通过的制发送达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的申请准予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初复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条件的。
5.在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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