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职权名称: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昌都市教育局 职业教育科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权力编码: 05CDSJYJ JL-6
行使层级: 本系统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2416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未按规定对表彰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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